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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经营所得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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