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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此次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政策的考虑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在方面,2018年以来,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近年来,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二、“一老一小”扣除提高后的标准是多少?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三、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四、今年以来,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链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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